转引转载

首页 >> 转引转载 >> 正文

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·职业技术教育》2026年第11期全文转载我刊文章

发布日期:2026-10-30    点击:

“职普对立”和“职普合一”的批判性分析

■何杨勇

摘要:基于国家政策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“类型平等”与“职普融通”的定位,需要对“职普对立”和“职普合一”两种观点进行理性分析。“职普对立”片面强调差异,导致教育价值等级化、课程体系割裂与社会公平受损;而主张取消分流、完全合并的“职普合一”论,则忽视了社会分层现实、个体差异需求与职业教育独立类型的制度价值。需要超越对立与合并的思维定式,通过确立“生成性共生”的教育观、构建“学分互认”的制度框架、推动课程体系的“职普互补”以及审慎试点综合中学等路径,系统构建“职普融通”的教育生态系统,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。

关键词:职业教育;普通教育;类型教育;教育公平;学分互认;职普互补;职普融通

作者简介:何杨勇(1977—),博士,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,教授。

基金项目: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“高等职业教育促进社会流动的机理、政策及途径优化研究”(编号:2024GH071),主持人:何杨勇。

引用格式:何杨勇.“职普对立”和“职普合一”的批判性分析[J].职教论坛,2026,42(8):5-12.

迈向“风险社会化”:实习责任险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构造

——以“双被保险人”为中心

■易招娣 方益权

摘要:当前,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济面临双重困境,即劳动法以“身份认定”为救济前提,侵权法以“过错归责”为追责逻辑,两套规则均难以实现有效救济;产教融合持续深化,将进一步放大该制度困境。从风险领域理论视角观之,学校与实习单位作为实习风险领域的共同开启者、控制者与受益者,应当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。该归责逻辑与产教融合中“因教致险”的教育法理相契合,为制度建构提供了正当性基础。在制度构造上,建议构建以“学校—企业”双被保险人为核心的保障框架,将实习责任险定位为政策性强制保险,确立无过错赔付原则,并赋予学生直接赔偿请求权;在立法路径上,建议依托《教育法典》编纂契机,确立“实习伤害无过错补偿责任”,使该责任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项下责任保险标的的适格性,从而推动保险赔付范围由侵权损害赔偿延伸至无过错补偿。据此,实习学生权益救济的归责逻辑,便从追问“谁有过错”转向界定“风险发生于谁的风险领域”,并以此划定责任归属。

关键词:产教融合;实习责任险;双被保险人;无过错赔付;风险责任;法定补偿责任

作者简介:易招娣(1983—),温州大学教授,硕士生导师;(通信作者)方益权(1971—),博士,温州职业技术大学党委书记,教授,博士生导师。

基金项目: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般项目“面向本地创新能力提升的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研究”(编号:BJA240172),主持人:方益权。

引用格式:易招娣,方益权.迈向“风险社会化”:实习责任险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构造——以“双被保险人”为中心[J].职教论坛,2026,42(8):99-109.


编校(一审):刘扬军

二审:陶军明

三审:肖称萍